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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2 09:19:04    点击:4319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濮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濮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濮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濮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机关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濮阳市财政局(古城路)办公楼213室。办公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5:30(夏季15:00-16:00 );联系(传真)电话:0393-6666707;电子邮箱:pyczj12sohu.com;邮编:457000。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本机关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濮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濮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93-8916283 。同时,也可向濮阳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393—6666757  地址: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大楼706室。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号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32号附件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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