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购〔2020〕19号
濮阳财政局
关于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认识
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关系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关系企业利益和政府信用,关系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和“放管服”改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端正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行动,切实加强管理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抓好管理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方面,作为转变作风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三、清退滞留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滞留履约保证金的清退工作。对滞留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要分类造册,退还供应商或按项目采购人级次上缴本级国库。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上缴,并于2021年4月底完成清退工作。
(一)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预算级次上缴本级国库。
(二)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分别登记造册,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本级国库。
(三)因其它情形暂未退还,如已通知供应商但暂未办理、供应商银行信息有误、供应商将其它资金错误打入等原因未退的保证金,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务必按时完成退还工作。
(四)对于采购合同尚未执行完毕,未到退还期限的履约保证金,各有关单位要规范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约定及时退还。
四、加强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源头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源头管控,立足标本兼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履行好采购活动主体责任,管理好履约保证金,杜绝应退未退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政府信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五、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信息报送制度
为促进收取和退还规范有序,自2021年起,全市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信息报送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单位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情况填写《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统计表》送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报送,视为无相关情况。
六、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条款,细化违约失信情形,明确处理方法。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任何一方出现利益受损情况,应按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政策宣讲和落实督导,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统计表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收取金额 | 收取时间 | 退还金额 | 应退还时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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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备注”栏标明应退未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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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