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购〔2020〕15号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健全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分事行权。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二)分岗设权。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归口管理。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指定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政府采购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关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细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代理机构选取、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质疑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不同业务机构和岗位之间协同工作机制。
(二)推行专管员制度。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专管员从各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中产生。人员相对固定,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够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协调员、监督员的作用,采购专管员的确定及变更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岗位职责。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四)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五)实施定期轮岗。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建立“一事多岗”制度。各单位对高风险的相关业务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相互完善、相互补充、相互监督,并明确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应当强化采购需求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健全采购需求制定、论证、公示、审核的机制,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听取采购代理机构对需求合理性的专业化意见和建议。
(七)发挥主管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能。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八)加强重点环节控制。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九)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三、发布内控清单
为便于各单位更好的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供各单位在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参考。《纲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其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各预算单位应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参考《纲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在2021年3月底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推进方案,着力推进和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
附件: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
2020年12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