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购〔2020〕5号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和采购程序的 通 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府采购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后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和相关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相关标准调整情况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对于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且不在《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范围内的,可以根据单位内控制度实施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相关资料应保存完整,留存备查。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标准由1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采购项目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三)市本级“网上商城”执行标准同步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采购方式的选择
采购方式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项目特点以及紧急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原则为:
(一)货物和服务
1. 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采购金额50万元至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即: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
3. 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属于“网上商城”范围应在“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范围外的,原则上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实施自行采购。
(二)工程
1. 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 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实施自行采购。
三、相关要求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列入《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算单位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三)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和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对于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濮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濮财购〔2017〕5号)停止执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