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购〔2020〕4号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透明采购。牢固树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着力推动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采购流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履约验收公开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坚持遵约守约,公平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遵照《合同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积极营造公平守约的营商环境。
(三)坚持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从严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构建采购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为不规范、过程不透明、条款不公平、交易不守约等采购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二、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采购职业道德约束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特点,引导政府采购单位自觉遵纪守法,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首先查询参与项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诚信教育
广泛宣传政府采购诚信教育,大力弘扬政府采购诚信理念,不断提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供应商的诚信素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深入剖析政府采购失信的典型案例。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失信惩治措施
一是,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个人,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投诉企业或个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强化采购单位的依法履约意识
强化采购单位履约意识,按时进行履约验收,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做好政府采购资金从预算管理到资产配置、资金拨付等所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杜绝脱离监管的政府采购行为发生。
(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反馈制度
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审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反馈,动态掌握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和纪律遵守情况,每年年底评选一定数量的濮阳市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时,对乱作为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惩罚,强制性退出评审专家库。
(六)为守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公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内控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明确责任。各预算单位对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主动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法违规行为隐报、瞒报。财政部门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三)加强监管。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诚信信息发布、使用情况的监管,涉嫌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20年3月16日
濮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