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购〔2020〕1号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管理和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濮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20年1月2日
附件:
濮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 | ||||
序号 | 禁止内容 | 法律、法规 | ||
1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 ||
3 | 设置或限定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4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5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入围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6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笫87号)第十七条 | ||
7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8 |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
9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二、采购需求 | ||||
10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 《政府采购法》笫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 ||
11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 | ||
12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技术、安全或规范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笫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13 |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4 |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二十条 | ||
15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笫87号)第十七条 | ||
16 |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笫87号)第三十一条 | ||
17 | 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或售后服务承诺函)。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8 | 技术参数或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9 | 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三、评审方法 | ||||
20 |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笫87号)第五十五条 | ||
21 |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22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23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政府采购法》笫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笫十七条 | ||
24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二十条 | ||
25 |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二十条 | ||
26 |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27 | 设置的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28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条件的。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
29 | 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函、授权函等作为评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30 | 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31 | 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或不合理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