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购〔2019〕4号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采购单位委派采购人代表管理问题的通知
濮财购〔2019〕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结合近期部分举报事项,现就采购单位委派采购人代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务必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程序委派采购人代表。一般情况下,采购单位要委派本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为采购人代表,外单位人员(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供应商等)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确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极其特殊情况,必须委派本单位之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中签字背书,承担主体责任。
(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中要注明所选派外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有: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将该人员的姓名标注“采购人代表”,随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名单一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三、妥善保管采购档案。委派本单位之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资料和签字背书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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