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财科文〔2017〕27号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信委,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濮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支撑濮阳创新驱动发展,现将《濮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0日
濮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规划,有效发挥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效益,提升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濮阳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濮政〔2016〕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以国家和河南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濮阳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相关的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专利创造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及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涉外专利授权资助;
(二)授权发明专利的维持;
(三)首件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四)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大户,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大户的奖励;
(五)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的专利创造集中活动的资助。
第八条 专利运用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
(一)创新主体专利运用能力培育,包括:
1.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区域的资助和奖励;
2.专利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示范企业的资助和奖励;
3.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试点、示范县(区)的奖励;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启动的资助和通过认证的奖励;
5.引进专利技术的奖励;
6.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培植的资助和奖励;
7.传统知识资源价值开发试点的资助。
(二)专利运营平台建设,包括:
1.专利专题数据库及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的资助;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融资及保险等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建设的资助;
4.专利导航及专利价值分析评估的资助和奖励;
5.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资助和奖励;
6.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及行业专利联盟试点等的奖励。
第九条 专利保护的资助和奖励,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能力、维权保护平台建设的资助和奖励;
(二)专利维权援助与诉讼的补助;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的奖励。
第十条 专利管理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
(一)专利托管专项资助;
(二)对国家、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和濮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管理,包括“321”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等的资助和奖励;
(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建设等;
(五)对推进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或单位的奖励;
(六)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专利服务的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
(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及管理的资助和奖励;
(二)非代理类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及管理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400元;
2.发明专利资助分为申请和授权两个阶段,申请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
3.在校中小学生的专利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400元,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1500元,授权后享受前述1、2条款规定的资助。
(二)涉外专利资助:
涉外专利申请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1万元;对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技术方案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或地区予以资助。
(三)授权发明专利的维持:
对授权发明专利前10年(含)所交年费给予不低于50%的比例资助,对维持满15年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万元,县(区)也要给予相应资助。
(四)首件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等“零发明”专利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享受3000元的“发明专利资助券”资助。
(五)年专利拥有大户的奖励:
对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拥有大户给予3-5万元奖励。
(六)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的专利创造集中活动的资助:
对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的发明专利服务季、发明专利倍增等专利创造集中活动,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参照每件1000-3000元标准资助; 对参加重点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完成任务的区域给予3-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运用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创新主体专利运用能力培育:
1.对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区域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2.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及通过示范认定的县(区),各奖励6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强县(区)奖励3万元。
3.对启动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事业单位资助1万元,通过“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
4.对市直企业购买、引进优秀专利技术并实施转化的(应属非关联交易),依技术交易额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县(区)企业由受益财政按此标准予以奖励。
5.企业将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以授权发明专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奖励2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奖励3万元。
6、对传统知识资源价值开发试点给予3万元资助。
(二)专利运营平台建设:
1.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中小企业的资助,按照《濮阳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濮知〔2014〕32号)实施。
2.企业参加以下四种专利保险的首项保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资助,其中:专利执行险、侵犯专利权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险,单项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元;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险,单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3. 专利导航、专利价值评估、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及行业专利联盟试点等,每项给予5万元的资助。
4.对专利专题数据库及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等,每项给予3-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专利保护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执法能力、维权援助平台建设:
1.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受委托县(区)一定的资助;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标准化建设突出的县(区),给予1-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新成立的基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给予1万元的资助。
(二)专利维权援助与诉讼的资助:
1.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专利维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按照核定后的律师费、调处费、诉讼费、咨询费、鉴定费、检测费等费用实际支出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自然人最高不超5万元,法人最高不超10万元;涉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20万元。在国内侵权纠纷中,申请人是被控侵权人且侵权行为成立的不予资助。
对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援助,另行研究确定。
2.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濮阳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濮知〔2014〕27号),给予每件100-1000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奖励:
对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的,奖励3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商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资助和奖励标准:
1.对区域内发明专利开展全托管的单位,按照年托管授权发明专利一项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专利特等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一等奖的奖励2万元;对获得省专利二、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3.濮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按照《濮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4.支持实施“321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专业人才、实务人才的选拔、培养培训及基地建设,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等;
5.对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校,资助 1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示范)基地的学校,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奖励5万元;
6.用于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及市政府确定的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7.对推进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或单位,给予1--3万元的奖励;
8.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专利服务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及管理的资助与奖励:
对经国家局批准、在我市辖区内依法开办的前三家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大、服务质量高、信用情况良好的代理服务机构, 给予1-3万元奖励。
(二)非代理类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及管理的资助:
对国家局确定的非代理类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等服务的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依法开办的前三家且服务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非项目类资助与奖励申请:
(一)国内专利申请、授权,涉外专利资助,授权发明专利维持及首件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申请材料:
1.濮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职务发明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授权后的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首页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提供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
4.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托管单位集中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另需提交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 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资助和奖励申请材料:
1.濮阳市专利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或报告等。
第十八条 项目类资助申请:
1.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区域)、专利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传统知识资源价值开发试点、专利导航、专利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密集型培育试点等纳入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维持及首件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
1.市知识产权局每月下旬集中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每半年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汇总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2.非职务发明人的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账户;职务发明的资助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单位账户及资金收据后拨付,逾期2个月不提供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非项目类资助和奖励:
对非项目类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资助和奖励,采取年终市知识产权局集中受理、与财政局联合审批、统一拨付的管理方式;未列出资助和奖励标准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三)项目类资助:
对项目类资助,按照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立项、检查、验收、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负责项目收集、审查、管理、监督;市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复审,批复年度专利发展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补助的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濮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濮财教〔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