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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3-1 16:35:55    点击:507次    [关闭本页]


濮财办202120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局内相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内控编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 号)《濮阳市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方案》(濮财会〔2014〕13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内部权力运行,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的基本原则,要在原则指引下,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并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在层次上要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各个层级的人员,在对象上要覆盖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在流程上要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权限,配备具有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资格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按制度和流程决策、执行和监督,杜绝制度与执行“两张皮”现象,提高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当年文件要求,按时按质量报送。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主管科室和专项业务管理科室成立联合工作组(附件1),按照部门决算单位名单,具体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内控编报工作的督促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附件4),负责承办内控工作相关事宜。内控编报工作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编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编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走过场、不认真,甚至未按时报送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削减其次年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内部控制,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内控理念、控制流程、控制措施等要素固化到单位信息系统中,实现内部控制建设与信息化工作同步开展、相互促进。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以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为主线的要求,在强化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同时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推进会计信息系统的完善和升级,发挥会计系统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领导小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配置监督人员,细化岗位职责权限和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并施行轮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中的一些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价。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形成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内部控制工作手册》《关键业务部门规范手册》《内控风险评估报告》等建设成果,填报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3)。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督促单位认真履行内部控制建设主体责任,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单位自律的各自优势,切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让内部控制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内控编报系统培训,增强对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践指导作用。

    (三)抓好贯彻落实。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避免重复检查。

 

附件1、濮阳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联合工作组成员名单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3、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统计表

           4、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濮阳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联合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潘顺恩        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宋玉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岳志甫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  员:  崔文波        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马现云        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 

                王亚敏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路立红        市财政局国库科科

                吴天浩        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

                吴新科        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科长    

                于聚甫        市财政局行政群团科科

                祝志远        市财政局政法科科长        

                高世民        市财政局教育事业科长          

                刘志生        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

                刘  岭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科长          

                马振宇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科长            

                孙海洪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陈书帅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

                李文选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科长    

                鲁宏伟        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张荣方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

                董国华        市财政局服务业科科长          

                陈民富        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科科长          

                马世岩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科长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覆盖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能够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重点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 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 规范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删减报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及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地区、各垂直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非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向报送。

第二章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布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 组织和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

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内部控制领导机构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图、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内部控制培训会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章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本地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切实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更好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所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中央部门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按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确定对象,并对内部控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否

情况说明

是否成立单位内部控制监督领导小组

 

 

是否编制业务流程图

 

 

是否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是否编制《内部控制工作手册》

 

 

是否编制《关键业务部门规范手册》

 

 

是否编制《内控风险评估报告》

 

 

是否建立内部控制管理系统

 

 

2017年以来是否每年按时编制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 填报人和单位负责人栏目请手工签名;

2. 以上项目如填“否”,请简要说明原因。

 

附件4

濮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

联络员信息表

报送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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