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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清单
发布时间:2021-9-28 16:12:55    点击:1009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情节法定依据刑法条文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刑事犯罪《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构成刑事犯罪《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事犯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构成刑事犯罪《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办:濮阳市财政局    地址:濮阳市古城路西段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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