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情节 | 法定依据 | 刑法条文 | ||||
1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 构成刑事犯罪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2 |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构成刑事犯罪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3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构成刑事犯罪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
4 |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 | 构成刑事犯罪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