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20〕3号
当事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建设东路303号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9〕8号)安排,本机关对你公司代理濮阳市华龙区体育运动中心全民健身路径项目(编号:濮华龙采字〔2018〕080号)、濮阳市华龙区第三中学LED屏全彩p2.5项目(编号:濮华龙采字〔2018〕050号)和濮阳工业园区“双替代”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LZB-C-2018-72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供应商设置地域限制条款。濮阳市华龙区体育运动中心全民健身路径项目(编号:濮华龙采字〔2018〕080号)、濮阳市华龙区第三中学LED屏全彩p2.5项目(编号:濮华龙采字〔2018〕050号)、濮阳工业园区“双替代”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LZB-C-2018-721)采购文件均对供应商设置地域限制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
(二)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濮阳工业园区“双替代”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LZB-C-2018-721)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当事人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人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据。本局于2020年1月 6日对当事人发送了《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中所提问题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结合当事人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地域限制条款问题的事实;
(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问题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