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颐南街路西地税所北侧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9〕8号)工作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代理濮阳县农业畜牧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装备项目(编号:PXC〔2018〕TP064)、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卫生单位智慧财物核算软件项目(编号:PC〔2018〕210-(河南创达)濮政采CS第001号)、范县环境保护局移动监测车抑尘车公开招标(编号:FCGK〔2018〕016)等3个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濮阳县农业畜牧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装备项目(编号:PXC〔2018〕TP064)、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卫生单位智慧财物核算软件项目(编号:PC〔2018〕210-(河南创达)濮政采CS第001号)的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范县环境保护局移动监测车抑尘车公开招标项目(编号:FCGK〔2018〕016)中要求经销商所投产品应具有产品制造商授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六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公司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你公司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据。本机关于2020年1月6日对你公司发送了《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对告知书中所提问题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结合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问题事实;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结合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事实。
综上,本机关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