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20〕4号
当事人:濮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9〕8号)工作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代理濮阳市民政局救灾储备物质项目(编号:PC〔2018〕030-ZXTP012号)、濮阳市卫生学校ICU实训室教学设备B包项目(编号:PC〔2018〕184-ZXTP039号)、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实训室项目(编号:PC〔2018〕021-ZXTP006号)、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数字城管大屏幕显示系统项目(编号:PC〔2018〕142-ZXTP032号)等4个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濮阳市民政局救灾储备物质项目(编号:PC〔2018〕030-ZXTP012号)、濮阳市卫生学校ICU实训室教学设备B包项目(编号:PC〔2018〕184-ZXTP039号)、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实训室项目(编号:PC〔2018〕021-ZXTP006号)、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数字城管大屏幕显示系统(编号:PC〔2018〕142-ZXTP032号)以上4个项目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单位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你单位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结合濮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问题事实,本机关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