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财办〔2019〕61号
关于印发《濮阳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0日
濮阳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财政部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
(二)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草案及收支预算的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三)年度预算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支出政策的出台、变更、废止;
(四)重大财税政策的确定和调整,财税改革方案及区域性重大财税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废止;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变管理方式;
(七)实施重大行政处罚;
(八)涉及财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九)全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它财政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局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报经局长批准。
第六条 局税政条法科负责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咨询工作。
第七条 本局重大决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业务科室根据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局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涉及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咨询书面意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新闻媒体公开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对视财政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业务科室要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风险评估。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予决策。
(六)公示和听证。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七)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要求进行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八)形成决议。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提交局长办公室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中讨论,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局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九)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十)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原则上应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濮阳市财政局网站http://caizheng.puyang.gov.cn/)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上述(一)、(二)、(四)、(七)、(八)、(十)项为必经程序,(三)、(五)、(六)、(九)项视情况确定。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业务科室负责专题会议决策记录,并严格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执行科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十四条 办公室、税政条法科、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本局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督办,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执行科室(单位)应当将本局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长办公室报告。发现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建议。
局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执行科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按照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本局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审计机关的专门检查和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第十八条 健全决策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强化决策执行的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经调查,发现决策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
(二)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导致决策错误的;
(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讨论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决策的;
(五)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的;
(七)不执行或不合理执行决策决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情形。
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的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以集体名义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参与决策的组成人员中,对该决策表决赞成的,必须对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该决策表决不赞成的,对该决策内容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局领导对其直接作出决策的程序和内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