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现制定《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2.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2018年12月18日
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以及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接到投诉并登记后,根据投诉内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依据职责分工交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单位办理,局税政条法科全程参与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四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电话等方式投诉:
(一)不依法履财政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存档。
(一)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投诉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再次投诉,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七条 投诉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研判,形成集体意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第八条 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九条 接受调查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投诉方式 (打“√”) | 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其他) 口头形式(电话、口述、其他) | |||||
投 诉 人 | 姓 名 | 所在单位、职务 | 投诉科室 | 地址 | 联系方式 | |
| | | | | ||
简要 投诉举报 事项 |
登记人: 年 月 日 | |||||
相关证据材料目录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