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第二批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变更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处理决定的决定
濮政〔201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6项、保留5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1项)
2016年10月13日
附 件
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1项)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市 民 政 局 | 06-045-0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应当说明理由;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活动资金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出具该社会团体前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 | 市 人 社 局 | 08-057-01 | 劳务派遣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3 | 市 人 社 局 | 08-062-0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4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09-064-01 |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用地预审)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7号):“(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申请材料。4、项目建设依据:(2)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申请材料。4、项目建设依据:(2)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
5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09-064-02 |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
6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09-193-01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四、规范工作程序:(二)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难以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核实评估报告》。”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技术评评审评估。 |
7 | 市 环 保 局 | 10-067-0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1款:“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第1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二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8 | 市 住 建 局 | 11-073-01 | 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三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七条“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的财务报告。 |
9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12-083-01 | 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
10 | 市 农 业 畜 牧 局 | 14-099-01 | 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11 | 市 农 业 畜 牧 局 | 14-101-01 | 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2 | 市 农 业 畜 牧 局 | 14-101-02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13 | 市 农 业 畜 牧 局 | 14-101-03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14 | 市 商 务 局 | 16-108-01 | 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
15 | 市 卫 计 委 | 18-124-01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人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等级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16 | 市 质 监 局 | 20-141-0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一章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原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市 质 监 局 | 20-142-01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布。”第十一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 仍需申请人提供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评估。 |
18 |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26-160-01 |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19 |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26-194-01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 | 食品生产许可(第一批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20 |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26-194-02 | 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第一批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品种)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 仍需申请人提供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21 |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26-194-03 | 食品生产用水合格检测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第一批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仍需申请人提供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用水合格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检测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51号)文件,现对《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濮政〔2016〕66号)文件中第49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第50项“鉴定评审报告”处理决定进行调整,原处理决定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编码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原处理决定 | 调整后处理决定 |
1 | 市 质 监 局 | 20-140-01 |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登记许可子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许可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仍需申请人提供定期检验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许可鉴定评审评估。 |
2 | 市 质 监 局 | 20-140-02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登记许可子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仍需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许可鉴定评审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