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濮政〔201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22项和保留33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5项)
2016年9月8日
附 件 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5项)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 涉 及 的 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2-01 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2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2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2-02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3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3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2-03 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申请报告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2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4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2-04 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垃圾热电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4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5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2-05 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5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6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3-01 项目申请报告 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7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02-004-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8 市 公 安 局 05-014-0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证明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9 市 公 安 局 05-031-01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登记许可和驾驶证核发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10 市 民 政 局 06-044-01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11 市 民 政 局 06-045-01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12 市 民 政 局 06-046-01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13 市 民 政 局 06-047-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14 市 民 政 局 06-048-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委托的服务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产生,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5 市 民 政 局 06-048-0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16 市 民 政 局 06-049-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计。委托的服务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产生,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7 市 民 政 局 06-050-01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验资报告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18 市 民 政 局 06-051-01 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委托的服务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产生,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9 市 民 政 局 06-052-01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委托的服务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产生,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20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09-064-0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21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09-065-01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第二子项新设采矿权登记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仍需申请人提供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22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09-065-0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第二子项新设采矿权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第三部分“采矿登记”第(二)条“应提交的资料”第三点“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23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09-065-0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第二子项新设采矿权登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24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09-065-04 闭坑地质报告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第六子项采矿权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场活动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班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25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09-066-01 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26 市 环 保 局 10-070-01 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第十三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5条:“申领 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27 市 住 建 局 11-072-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3〕第13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28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2-074-01 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批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29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2-079-01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30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2-079-02 机动车检测报告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31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2-081-01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32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2-081-02 机动车检测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33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12-081-03 罐体定期检验报告和提供合格的机动车车辆技术综合检测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34 市 水 利 局 13-089-0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仍需申请人提供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35 市 水 利 局 13-090-0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仍需申请人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36 市 水 利 局 13-091-0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评估。 37 市 水 利 局 13-094-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仍需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38 市 水 利 局 13-095-0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仍需申请人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39 市 林 业 局 15-103-0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仍需申请人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40 市 林 业 局 15-106-0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仍需申请人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41 市 商 务 局 16-111-01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七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七)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2 市 文 广 新 局 17-117-01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文物调查、勘探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3 市 文 广 新 局 17-118-01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4 市 卫 计 委 18-127-0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毒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5 市 卫 计 委 18-127-0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6 市 卫 计 委 18-128-01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7 市 卫 计 委 18-128-0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8 市 卫 计 委 18-129-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49 市 质 监 局 20-140-01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登记许可子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8章定期检验的规定:“定期检验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停运时由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50 市 质 监 局 20-140-02 鉴定评审报告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登记许可子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后,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评审。”第(三)款:“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第十六条:“受理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51 市 安 监 局 25-151-01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52 市 安 监 局 25-152-01 安全评价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53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28-167-01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市排水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54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28-173-01 验资报告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第四款:“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审核资金证明。 55 市 公 路 管 理 局 32-181-01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提出本许可应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三部分(交通运输):“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二条:“集中并网风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垃圾热电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一部分(农业水利)“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二条:“集中并网风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垃圾热电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二条:“集中并网风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垃圾热电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应当说明理由;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活动资金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出具该社会团体前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委托的服务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产生,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一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第18号令)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3号令)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第一部分第(八)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颁布, 2006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3号令)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
《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试行)》第一条第十款:“出厂水水质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三)款安全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