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怡海名家3号楼1单元1层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9〕8号)工作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代理南乐县农业畜牧局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府采购项目(编号:HNYAPYCG-2018-00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6%-10%的价格扣除,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公司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你公司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据。本机关于2020年1月 6日对你公司发送了《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按时提交了整改措施及意见书,对告知书中所提问题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结合当事人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问题的事实,本机关给予警告处罚。
(二)针对投标保证金收取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的事实,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