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18〕3号
当事人: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绿地之窗尚峰座911
法定代表人:刘轩峰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8〕6号)工作要求,本局对你公司代理濮阳市华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构树项目(PXC〔2017〕-101)、濮阳市融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棚保温被项目(PXC〔2017〕-176)、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式综合执法服装项目(PXC〔2017〕-GK125)和濮阳县公西集食品有限公司恒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冷库设备安装项目(PXC〔2017-114〕)等4个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濮阳市华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构树项目、濮阳市融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棚保温被项目、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式综合执法服装项目和濮阳县公西集食品有限公司恒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冷库设备安装等四个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均不一致,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等规定。
(二)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以上中个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第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公司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你公司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据。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发送了《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按时提交了整改措施及意见书,对告知书中所提问题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结合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问题事实,本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二)针对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问题,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