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天恒招标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远大理想城
法定代表人:尹洪钟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8〕6号)工作要求,由本局对你公司代理睢县中医院数字化X线平板摄影系统公开招标项目(睢财采代〔2017〕100号)、民权县职教中心2016年现代教育质量提升公开招标项目(民财采购〔2017〕68号)等2个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评标报告与中标通告书信息不完整。一是瞧县中医院数字化X线平板摄影系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不完整,缺少投标人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二是民权县职教中心2016年现代教育质量提升公开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缺少发出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二)采购文件设置注册资金限制条款。瞧县中医院数字化X线平板摄影系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民权县职教中心2016年现代教育质量提升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公司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你公司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据。本机关于2018年10月 29日对你公司发送了《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按时提交了整改措施及意见书,对告知书中所提问题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等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注册资金限制条款给予警告处罚。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结合当事人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问题的事实,本局给予警告处罚。
(三)针对评分办法不符合规定、招标采购与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和评标报告采购文件不完整、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等问题,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