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许继文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8〕6号)安排,本局对你公司代理范县农村文化娱乐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TLZB-PYCG-2017-013)、范县文体馆及四平调艺术团音响灯光等设备安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TLZB-PYCG-2017-0120)和范县健身路径及一场两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TLZB-PYCG-2017-00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评分办法不符合规定。范县文体馆及四平调艺术团音响、灯光等设备安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价格计分办法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六第七款的规定。
(二)招标采购与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一是范县文体馆及四平调艺术团音响灯光等设备安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范县健身路径及一场两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无开标时间;二是范县农村文化娱乐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三是以上三个项目的中标公告均无中标人地址,无主要中标标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时间超时。分别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与第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项等规定。
(三)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范县农村文化娱乐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县文体馆及四平调艺术团音响灯光设备安装公开招标采购、范县健身路径及一场两台公开招标采购三个项目,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均不一致,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第五款等规定。
(四)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范县农村文化娱乐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县文体馆及四平调艺术团音响灯光设备安装公开招标采购、范县健身路径及一场两台公开招标采购三个项目所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均没有向代理机构出具单位授权函。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以上三个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没有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第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当事人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人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据。本局于2018年10月 29 日对当事人发送了《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按时提交了整改措施及意见书,对告知书中所提问题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问题的事实,给予警告处罚。
(二)针对你公司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评分办法不符合规定、招标采购与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和评标报告采购文件不完整、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等问题,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