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财购罚决字〔2018〕5号
当事人:濮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濮阳市人民路中段综合楼
本局对当事人代理濮阳市国土局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及软件系统建设项目(PC〔2018〕070-ZXGK017)、濮阳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聋儿听力语言康复集体教学互动系统项目(PC〔2018〕0046-ZXTP014)和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教学楼全彩电子屏项目(PC〔2018〕109-ZXXJ023)等3个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未执行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政策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第181号)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你单位对应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你单位印章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本机关作出给予濮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