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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发布时间:2012-7-17 09:59:30    点击:8438次    [关闭本页]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根据草案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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