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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市级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4 09:08:19    点击:8991次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濮阳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考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绩效评价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豫财办〔2020〕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印发了《关于市级绩效评价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濮财效〔202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适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的绩效评价业务,部门整体自评和单位自评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政策、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价。

《指导意见》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精通绩效评价业务或拥有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可以胜任绩效评价工作,且与被评价方无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指导意见》中,项目评价支出标准参考了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项目评价费用支出时必须达到的标准,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费用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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