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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印发《濮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3 08:56:14    点击:31491次    [关闭本页]

为保障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根据《濮阳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濮车改〔2018〕1号)和《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9〕68号),我局拟定出台了《濮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应优先使用单位车改后保留的业务用车;业务用车保障不足的,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确因公务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按《濮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濮财行〔2017〕4号)和《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有关事项的通知》(濮财行〔201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适用于公车制度改革所确定的市直事业单位参改单位和参改人员。公务出行适用范围是指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市直驻濮以外事业单位常驻地范围的界定按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办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和非公共交通工具包含范围、报销标准、费用计算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管理规范、费用节约、成本下降的原则。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月人均报销金额应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确保年度公务交通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支出。

《办法》强调,各单位应参照办法,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强化管理,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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