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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再调整
发布时间:2019-7-10 10:22:47    点击:16290次    [关闭本页]

根据上级精神,近日,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再提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34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27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00元。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目前,我局正按照最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离休干部护理费,进一步保障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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