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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出台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7-10 10:19:58    点击:7689次    [关闭本页]

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近日,我局会同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村(社区)专职调解员每人每月补贴按不低于同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执行。经费保障由市县两级分别予以保障。二是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由市、县(区)财政分级保障。按照以案定补、以质定补、以奖代补原则,根据每季度有效化解的调解案件数,以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大致分为四类: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网上(台账)信息录入登记的,每件补贴不少于30元;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不少于100元;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不少于200元;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不少于500元。

文件的出台,为保障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供了制度支持,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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