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濮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付费,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重点明确了劳务报酬主要包括评审费、误工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并对其支付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时间、聘请外地专家等信息均须记录在《濮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将支付情况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