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税〔2009〕2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制度》《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制度》、《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
3.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4.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5.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制度;
6.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目录:
第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法》部分
第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公司法》部分
第三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部分
第四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
第五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部分
第六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部分
第八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部分
第九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第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法》部分
一、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20%以上40%以下,致使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40%以上60%以下,致使大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60%以上80%以下,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80%以上的,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的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造成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2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少量辅助性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对整个会计年度并未造成一定影响。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及时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经告诫仍不能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20%以上4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8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80%以上;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多次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
(3)多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4)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
(6)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7)多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河南省财政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公司法》部分
一、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4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40%以上6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60%以上8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数额占应提总额80%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部分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企业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经告诫不能改正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多次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4)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4)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4)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
(6)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7)多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
一、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未使用的。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部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骗取中标、成交;
(2)伪造、变造、借用属于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3)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骗取中标、成交;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缺陷;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合同订立或者项目废标;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但未中标、成交。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并中标、成交;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更换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或者增加合同金额超过法定限额;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5)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2)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3000元以上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意图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10%以上3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30%以上5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50%以上;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或者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六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致使有关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招标、投标、评定标过程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项目执行。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材料骗取中标;
(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投标骗取中标;
(2)伪造、变造、借用属于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
(3)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骗取中标;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缺陷;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合同订立或者项目废标;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2)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但未中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并中标;
(3)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更换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或者增加合同金额超过法定限额;
(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5)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的;
(2)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3000元以上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致使有关单位、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严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3)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不影响项目继续进行。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导致变更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致使项目废标重新招标,或者重新招标后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没有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2)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没有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2)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耽误采购人使用,造成损失的;
(2)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耽误采购人使用,造成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导致部分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但不影响项目进度。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导致部分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影响项目进度。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影响项目进度,造成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四、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但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没有干预或者影响他人评标,但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干预或者影响他人评标,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但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泄露投标和评标信息给供应商,或者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泄露投标和评标信息给供应商,或者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或者致使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举报。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评标现场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违反评标纪律,多次进出评标现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现场,造成评标过程中止,或者委托其他评委出具评标意见、代理签名,或者事后补签名。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干预其他评委意见,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2)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采购人或者其他人的意见,出具迎合采购人或者其他人的评审意见。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主动说服或者引导其他评委倾向某个投标供应商,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2)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采购人或者其他人的意见,出具的评审意见导致项目重新变更中标人或者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影响中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但变更中标人后,项目能够继续进行且没有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后,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后项目重新招标。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5000元以上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影响评标过程、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的,或者导致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举报。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部分
一、违反《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评估费用和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评估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致使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评估收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有资产占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提请发证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的评估项目,重新评估时,评估费用由原资产评估机构负担。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50%以上100%以下;
(2)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评估费用和违法所得,处以评估费用三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00%以上200%以下;
(2)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3)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二份。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评估费用和违法所得,处以评估费用四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200%以上;
(2)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的;
(3)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三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评估费用和违法所得,处以评估费用五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致使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50%以上100%以下;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评估收费一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00%以上200%以下;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3)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二份。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评估收费二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大于200%;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经济损失数额虽在10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的;
(3)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份。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评估收费三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有资产占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有资产占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并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提请发证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有资产占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或者三倍的罚款,并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提请发证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有资产占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虽高于前述数额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的。
裁量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或者五倍的罚款,并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提请发证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八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部分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一份报告;
(3)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两份报告;
(3)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的报告在三份以上;
(3)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检查时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一年以下经营业务。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
(2)违反规定出具五份以上报告;
(3)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检查时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二)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一份报告;
(3)注册会计师按照所在事务所内部执业控制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逐级向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了汇报和沟通,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两份报告;
(3)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4)注册会计师按照所在事务所内部执业控制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逐级向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了汇报和沟通,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给检查工作造成较大难度,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半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的;
(2)违反规定出具的报告在三份以上;
(3)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注册会计师未按照所在事务所内部执业控制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逐级向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汇报和沟通,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给检查工作造成特大难度,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未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造成利益损害,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在检查中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在检查中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九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一份报告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两份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的;
(2)出具的报告在三份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一份报告;
(3)注册会计师按照所在事务所内部执业控制规定,将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逐级向所在单位主管人员进行了汇报和沟通,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以下;
(2)违反规定出具两份报告;
(3)注册会计师按照所在事务所内部执业控制规定,将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逐级向所在单位主管人员进行了汇报和沟通,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给检查工作造成较大难度,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半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
(2)违反规定出具的报告在三份以上;
(3)注册会计师未按照所在事务所内部执业控制规定,将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逐级向所在单位主管人员进行汇报和沟通,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给检查工作造成特大难度,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未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造成利益损害,检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在检查过程中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承办审计业务,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不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附件2: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执行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当保持一致。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数额较大,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抗拒检查等妨碍公务行为的;
(四)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处罚中适用有处罚幅度的罚款或者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实施处罚。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重新作出拟行政处罚的建议:
(一)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五)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制度。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种类、情节、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连同案卷有关材料一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的具体情况,向办案机构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
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省财政厅依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编撰各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各地财政部门的具体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财政部门办案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是指财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建议,并经部门领导批准,负责具体组织办理案件并承担案件质量责任的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身体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部门领导、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应公正、合法地行使职权,维护财政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办理案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及服务。
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向非应知人泄露案件的案情、调查内容及研究意见等。
第十一条 案件主办人可以根据主办案件的复杂和难易程度,确定不同数量的协办人员,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具体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主办人办理案件,应制定具体的调查取证计划,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案件主办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严格执行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主办人应当商同其他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连同案卷主要材料一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核审。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核审中,认为办案机构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及时进行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案件如遇到听证、复议、起诉等情况,案件主办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案件主办人按照要求及时做好送达、执行、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主办人办理案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九条 案件主办人独立办理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或探询案情,对擅自探询案情或说情者,案件主办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案件主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案件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4: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
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预先法律审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案卷主要材料一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草案和材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草案和材料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办案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期满后,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一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和材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能够减轻行政处罚;
(二)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予以采纳及理由;
(三)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是否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
(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处理;有严重分歧的,向本部门领导汇报,也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上一级财政部门咨询。
对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办案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报单位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报法制机构备案,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5: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财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种类、情节、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听证的期限。
第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的回避、委托代理等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办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履行告知程序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种类、情节、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6: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财政厅编撰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财政厅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先例,为财政部门处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对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先例进行处罚,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例的编撰主体是省财政厅,并由省财政厅发布。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已经办结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认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经过整理,报省财政厅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一)行为违法但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五)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六)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七)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九)其他情形的案例。
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对已经办结的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认为案件可以作为案例的,可以要求承办案件的财政部门对案件进行整理,上报财政厅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省财政厅法制机构也可以对本厅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确认。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的案件,应当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并在证据的获取确认、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详细地说理和论证。对案件处理有不同的分歧意见,应当将分歧意见列出,同时也可请有关专家对争议进行点评。
第七条 选择的案例一般具有典型性、指导性、宣传性。
典型性,是指案例在适用法律上有特色。
指导性,是指案例在同类案件中有代表性,对处理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
宣传性,是指案例公开宣传后社会效果良好。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案例进行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案例的,在征询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后,予以公布。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九条 案例公布后,具有指导性。
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省财政厅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变化,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审查、清理和废止,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法制 行政处罚 裁量权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