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化模式 | 无障碍阅读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措施制度政策措施制度
关于印发《濮阳市财政局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15 09:19:40    点击:15415次    [关闭本页]

濮财推进[2016]5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及代管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财政局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财政局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1646

附件:

濮阳市财政局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规矩意识,深化主体责任的落实,解决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潜能和爱岗敬业的积极性,现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机关各科室、局属及代管各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单位)。

考核对象:上述科室、单位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一般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个人业绩与集体业绩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方法

考核评价工作本着公正透明、规范简约的原则,采取“平时督查、即时销号、半年点评、年终总评”的方法进行。

考核评价部门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但不包办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考核内容

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主要围绕职业素养、作风纪律、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创新创优、民主评议六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现岗位进行,若在年内岗位发生变动,其考核分值可随转。

如涉及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等一票否决事项时,对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考核正常进行,仅在年末总评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考核标准

考核以百分制形式计分,个人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职业素养10分、作风纪律10分、工作实绩50分、廉洁自律10分、创新创优10分、民主评议10

(一)职业素养(10

1、凡是应当参加上级、本局组织的会议、集中学习、集中培训或其它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1分。

2、不服从职务调整、轮岗交流、工作安排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4分。

3、根据工作职责和平时的工作对口关系,拒不承领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的,科室、单位负责人一次扣5分。

4、未按要求完成局里交办事项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次各扣2分。

5、因科室、单位之间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影响工作进度,延误工作开展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次各扣3分。

6、干部职工个人行为不检,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并影响到机关争先创优工作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5分。

7、对规定的(网上)学习事项,当年未能取得合格证书者,在年终考核时对相关人员一次扣1分。

(二)作风纪律(10分)

1、因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5分。

2、工作日期间,无故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无故旷工的,一次扣2分。

3、凡在作风纪律方面违反有关规定(如上网聊天、玩游戏、视听、炒股等),被上级通报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10分;被局通报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3分。

4、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3分。

5、局里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安排部署后,未能按要求开展或参加的,若属科室、单位责任所致,则扣科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各1分;若属个人责任所致,则扣相关责任人各1分。

(三)工作实绩(50分)

1、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局重点工作任务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一次各加3分。

2、按要求完成纳入台账管理的科室、单位一般性工作任务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一次各加2分。

3、完成局重点工作任务时,负责牵头、抓总、协调的科室、单位的负责人和承办人一次各加4分,分解到相关科室、单位的事项则按科室、单位一般性工作任务给予相应加分。

4、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事项,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按照局重点工作或一般性工作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加分。

5、同一类别的工作任务,在实际推进中,如因特殊情况加大了工作的难度和任务量,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在原定分值上给予不超过50%的浮动。

6、工作任务的责任人、承办人原则上互不占用各自的分值,但在工作推进时,责任人确属承担了承办人的部分或全部职责时,可区分不同情况分占承办人分值,当科室单位仅有一人时,责任人可分占承办人50%分值;当科室单位超过一人时,责任人可分占承办人20%分值,若因承办人较多而分占不到承办人20%分值时,按人均分值计算。但责任人分占承办人分值的事项不能超过本科室单位工作事项的30%

(四)廉洁自律(10分)

1、上级或局里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次各扣2分。

2、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4分。

3、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科室、单位负责人一次扣5分,相关责任人一次扣10分。

4、对岗位廉政风险点防控不力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3分。

5、结合市级机关年终满意度测评反馈的情况,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服务对象和基层反映的影响财政部门形象的意见,经调查属实的,相关责任人一次扣3分。

(五)创新创优(10分)

创新创优工作由科室单位申报,局考核办审核认定,申报的事项以当年21日至次年131日期间获得相关印证材料为依据,其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创造的工作模式、工作机制、方法经验或突出典型得到国家级、省部级推介或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直接确定为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创新工作(5分)

1)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有较大创新或突破,得到市(厅)级单位的肯定,其经验材料被转发或作典型发言的,对承担该项工作的科室、单位加5分;其负责人和承办人加分不超过与工作实绩指标中所列同类工作任务的最高得分。

2)若属书面交流、所有与会单位均作情况汇报、经验交流以及学习研讨会性质的会议发言不予认定;与单位主要职能无关的不予认定(以会议通知、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发言单位材料原件、领导批示等为准)。

2、创优工作(5分)

1)受市(厅)级通报表彰的,加1分。

2)对单位内设机构进行的表彰奖励不计分;属于资质资格认定的不计分;国家部委、省直部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或中介组织进行的表彰奖励不计分;除科研机构以单位名义获得的课题表彰奖励外,其他课题的表彰奖励不予计分。

3)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等级、等效加分一次;同一项工作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完成,其所获奖项的加分则由相关科室、单位分享。

(六)民主评议(10分)

组织进行民主测评,领导评议可单独组织或评议结果单独统计。群众评议与领导评议各占5分。

六、其他加分事项

其他加分事项的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若超过10分按10分计。

1)为满足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可对某单项工作进行评比,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年终考核时给予集体或个人相应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2)对平时承担任务较重或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给予加分奖励,同一项工作只能加分一次,每次加分不超过同类工作任务最高得分。

3)经局领导研究,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在年终考核时给予相应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七、计分办法

对以上六项指标考核计分时,按加分和扣分两种方式处理,其中,职业素养、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等三项指标按扣分方式处理,工作实绩、创新创优、民主评议等三项指标按加分方式处理。

   (一)扣分方式的计分办法

当所扣分值未超出单项指标满分分值时,正常扣减即可,即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满分分值-所扣分值。

当所扣分值超出单项指标满分分值时,则应折算处理,即以扣分项统计的最高分值作为该单项指标的零分,并以此为标准,折算个人的该单项指标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

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的满分分值×(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职业素养等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职业素养(S):S10×(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作风纪律(Z):Z10×(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廉洁自律(L):L10×(1-实际扣分/最高扣分)

    (二)加分方式的计分办法

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值作为该单项指标的满分,并以此为标准,折算个人(集体)的该单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得分=单项指标的满分分值×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工作实绩等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实绩(G):G50×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创新创优(C):C(创新)=5×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C(创优)=5×实际加分/最高加分

民主评议(M):M(群众)=5×优秀票数/最高优秀票数

M(领导)=5×优秀票数/最高优秀票数

(三)总分的计算

个人总分=S+Z+G+L+ C(创新)+ C(创优)+M(群众)+M(领导)+其他加分事项的个人累计得分

集体总分=集体的个人总分之和/集体应参加考核人员数+集体创新创优综合得分+其他加分事项的集体累计得分

(四)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的考核计分

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以其内设科室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副职的工作实绩得分取其所分管科室科室长的平均分值。

有内设科室的局属及代管单位的人员混岗到局内其他科室、单位工作的,其考核得分按95%折算,再加上其编制所在单位的领导评价(5分)(即个人年度考核总分值=个人总分×95%+单位领导评价得分)得分后即为个人年度考核总分值,但在折算其借调科室、单位的集体得分时,其个人分值应按原值计算,不再做95%折算处理。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重点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濮阳市财政局全民敬业行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15-2026   濮阳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407938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05   
地址:濮阳市古城路西段260号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