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文件精神 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学习国发〔2015〕25号文件的心得体会
党组书记、局长 樊相奇
按:5月10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对去年62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25号文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已有的各地明确期限的优惠政策、与企业已签订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二是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作为主体,对原有的、没有规定期限的优惠政策设立过渡期;三是明确专项清理工作另行部署。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内,国务院连发62号文、25号文两个文件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充分说明了国家在治理招商引资中不合法、合规的税收优惠的决心。25号文作为对62号文的补充,进一步在操作层面明确了政策过渡期内的要求,有利于营造更透明、公平的招商引资竞争环境,实现政策的有序过渡。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就贯彻落实问题提出明确要求。5月18日全市重点项目周调度会再次作出安排,并要求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撰写心得体会,全面抓好落实。党组书记、局长樊相奇的心得体会文章已于5月20日在《濮阳日报》 第1版刊登,现全文(题目为编者加)予以印发,望局机关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工作中积极贯彻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务院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又一记稳增长政策组合拳。《通知》通过“新老划断”的方式,既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赋予了地方一定灵活性,体现了国家稳增长的决心,也体现了国家对既定政策主动纠偏的勇气。我们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实质,确保稳增长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充分认识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稳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政策内涵,紧密结合濮阳实际,抢抓机遇,主动作为,真正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成效。
二是要将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逐项落实到位,坚定执行现有市级及县区出台的招商引资等各项优惠政策,履行既往合约,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兑现政府相关承诺,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得采取追回等措施。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立即纠正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一刀切”行为,防止投资项目陷入停滞困境,切实维护政府诚信和公信力。
三是要对现行没有明确执行期限又确需调整的优惠政策,适时设立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解决好我市经济赶超发展中的各类遗留问题,努力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要做好国务院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突出地方特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从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等方面,保障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加大对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投资营商环境,努力培植财源,为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做出新贡献。
[延伸阅读]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15〕25号文件抓好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复杂严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保持态势,创新优势,转型升级,赶超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好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性,深刻理解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以贯彻文件精神为契机,切实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努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
二要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5〕25号文件要求,认真规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在抓好贯彻执行的同时,研究设立过渡期。对于与企业已签合同中涉及的优惠政策,如税收、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继续有效,确保兑现落实。今后制定出台各项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要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发〔2015〕25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履职尽责,提高审批效率,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严格督导,跟踪问效,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予以行政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14日
附 件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 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超级链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4年11月27日,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