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由我局拟定的《关于贯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即将印发各县(区)、部门学习和执行。《意见》明确了公共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明确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是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是明确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资金拨付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五是明确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应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意见》还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目标、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下一步,我局还将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