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2015年我市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均由2014年的320元提高到38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由2014年的35元提高到40元。
此次提标,增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推动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对缓解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