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我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均由280元提高到3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