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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13-11-4 08:50:02    点击:7564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局起草,上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濮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25日经市政府印发,并成立了由财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濮阳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此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均应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其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可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每人次最高垫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明确规定医院不得因欠费拖延救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医院及时救治伤者,避免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无钱导致无法及时抢救的现象发生。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目前,我市已设立了濮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正在加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办法,有望在今年11月份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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