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华龙区、高新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举办会议实行定点办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事先预定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然后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在市级差旅费标准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应首先使用本单位对内部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等,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当在会议定点饭店办会,会议费应严格控制在市级会议费定额内。
第四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饭店范围内自主选择。
本办法所称定点饭店,指省财政厅委托我省各省辖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供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使用的定点饭店。财政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全国各省财政部门在当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视为我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市外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第五条 我市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我市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我市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省财政厅、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代表上级财政部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我市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我市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我市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招标或协商方式,择优选定定点单位。每年对定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七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八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九条 确定定点饭店以后,市财政局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汇总报送省财政厅、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省财政厅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市财政局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三章 付款程序
第十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把好服务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定点单位发生的业务,由市直单位在各定点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及时通过公务卡等方式结算出差费。会议费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向定点饭店直接支付。向定点单位结算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到非定点单位接待或办会。在非定点单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确属定点单位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且服务价格低于定点单位承诺价格的服务项目,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定点单位之外的企业,但非定点单位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濮阳以外发生的业务,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单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定点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财政局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定点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宾馆之外的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定点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单位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单位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服务定点单位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财政局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定点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单位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有关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投诉电话,电话:0393—6666739,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批评;第二次通报;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或者提供的服务价格高于向其他人提供的服务价格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或者开具发票单位名称与本饭店名称不一致的;
(四)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拒绝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受定点服务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