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市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10元提高到每月260元;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6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元。今年第一季度提高部分,将在第二季度予以补发。为
确保市城区低保对象能够尽早领到补助,我局将加快拨款进度,及时与经办机构和发放银行沟通,跟踪资金发放流程,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