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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市直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2-3-23 14:39:15    点击:5245
日前,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2年起调整市直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下:正市级单位年均12000/人;副市级单位年均11000/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年均9000/人;正县级单位年均7000/人;副县级单位年均5000/人;离休人员年均1500/人;退休人员年均1000/人。同时,按相关政策,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110/年;初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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