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台前县财政局多措并举切实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努力将革命老区项目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一是该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设立专门帐套,建立专帐,并根据项目进度,实行报账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二是项目开工时,预付30%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国库收付中心凭建设单位的预算、合同、开工报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预算股及财税监督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将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三是项目完工后,预留项目资金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提款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台前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