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我市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交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相关票据凭证。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9月1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规范了收交管理工作。
差旅伙食费方面。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领取标准:到所辖县(不含区)50元,省内100元,省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市内交通费方面。将《濮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濮财行﹝2017﹞4号)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领取标准:到所辖县(不含区)40元,市外80元。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交通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的50%交纳。
《通知》指出,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标准交纳伙食费、交通费,接待单位应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