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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非税局组织销毁医疗票据
发布时间:2019-8-19 09:33:59 点击:5814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规定,一般财政票据保存期限为
5
年,对保存期满和空白作废票据,单位可报财政部门申请销毁。应市三院申请要求,
8
月
7
日,市非税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市三院保存期满票据存根和空白作废票据进行销毁。对需销毁票据进行核对后,集中进行机器切割销毁,其中医疗票据存根
1409050
份,空白作废票据
66200
份,共计销毁医疗票据
14752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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