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市财政医疗卫生支出9.32亿元,增长21.4%。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元,参合(保)率分别达98.31%和96%。
2011年,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到25元。目前,市财政已及时调整预算,积极筹集资金5885万元(其中:新农合4641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36万元,基本公共卫生608万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供坚实财力保障,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