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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真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9-8 17:16:30    点击:5434

我局认真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全面实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我省实现脱贫攻坚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十件重点民生实事的第一件。对此,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共筹集资金1293万元,为困难群众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保障对象为参加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推动工作的主动性,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台账,倒排工期,狠抓落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二是密切配合协调。认真领会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探讨工作方法、工作内容等,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大病补充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强化资金监管。认真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大病补充保险工作中的支出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测算、依法运作、加强审核,同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专项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四是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向困难群众广泛宣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增强群众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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