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7号文件和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财驻豫监[2009]31号、54号、170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我局对第二批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符合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联系地址:濮阳市财政局310房间(濮阳市古城路中段)
邮 编:457000
电 话:0393--6666720
今后,凡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请及时向我局申请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濮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第二批)
企业名称 |
工商证号 |
税号 |
经营范围 |
法人代表 |
濮阳市金属回收总公司 |
410992000010043 |
410302173950055 |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报废汽车回收 |
王振宇 |
清丰县物资回收三公司 |
4109221000243 |
410922706640229 |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化工、机电、钢材、建材等 |
岳利民 |
清丰县金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410922100001166 |
410922672873437 |
建材、钢材、机电、化工产品回收 |
曹泽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