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以及《河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对外销售、预售新房前,应向当地契税征收管理机关提供新售楼盘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格、平面户型图以及竣工交付日期等相关资料,对新房纳税信息进行备案。
二、房屋所有人在对外销售、预售新房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售房屋的位置、地丘号、单套面积、均价、售房价目表、已售房屋单套合同总价、预售房总量等有关信息报送契税征收机关,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在业主房屋交付使用前完税。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为“白契”,按照本次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
四、对不能提供河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所有人没有将新房相关资料向当地契税征收管理机关提供纳税信息备案、以及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到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五、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自权属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契税申报缴纳期限,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