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将逐步实现“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
为维护和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我市决定自1月1日起,提高201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4月25日下发的《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40元,比去年提高1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27元,比去年提高12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900元,并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从而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尽快脱离贫困。
这是我市自实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政策以来,第10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第8次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此举将惠及我市22万余名城乡低保对象和 2万余名五保供养对象。截至目前,我市财政部门已筹措资金2.8亿元,并按照序时进度拨付至各县区,以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者手中。
(社会保障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