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06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报送维修改造方案的通知》(豫财办教[2006]138号),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的新建和各类危房的改造;其他校舍的维修、维护。完成省保障办下达的年度维修改造任务,确保校舍安全和学校顺利运转。
二、项目安排原则
(一)坚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为保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实施改造前,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制订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布局调整规划应结合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周密测算,科学制订。
(二)纳入维修改造的项目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拟撤并的学校不能纳入实施范围,以后也不再安排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在制订项目建设计划时,要按照“危重先改、急用先改”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布局调整后师生增员、校舍扩容、寄宿生活等实际需求,主要向农村初中、中心小学倾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可适当予以照顾。
(三)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在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新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
(四)坚持与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按照“整体推进、分年度实施”的要求,集中力量,加大对拟保留的农村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促进农村教育均衡发展。
(五)坚持项目安排向农村和贫困乡镇倾斜原则。县城区学校和县直属学校原则上不安排维修改造项目。
(六)县(区)所编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要有利于巩固“普九”成果;有利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有利于优化农村教育资源;有利于中小学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实施;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做到改造一所,完善一所。
三、管理职责
(一)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实行以县级为主,省、 市、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年终要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逐级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校舍维修改造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督促、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同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
(三)市财政局根据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时下达中央、省级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等。
(四)县级教育部门牵头对中小学危房进行排查、核实和鉴定,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校舍维修改造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级审核;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设计、招投标、土建施工、委托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协同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校舍维修改造档案等。
(五)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危房进行排查、核实和鉴定;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与教育部门共同制订校舍维修改造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级审核;根据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筹措本级承担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六)项目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据实编报学校基本情况和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改造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在鉴定的基础上,及时拆除D级危房;做好项目开工前的“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施工场地平整);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要求,加强对土建工程的监管等。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为了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及早下达;按照上级要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确保农业税正税减收补助中的4%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适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
(二)按照《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逐级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专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级报帐、集中支付。中央和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施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并落实职责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责任落实到人。
(二)县(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努力解决新建、改扩建校舍土地征用问题。
(三)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议标等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学校要选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负责人,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五)各级政府要积极努力,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设计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降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成本,协调相关部门 ,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濮政办〔2005〕34号),减免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有关规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 收;加大对维修改造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落实校舍定期勘查鉴定制度。县级政府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七)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机制。逐级上报维修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过报表、简报等方式反馈维修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通报重要事项,介绍工作经验,反映建设成果。
(八)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效益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改造成效显著的县(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工作不力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县(区),或因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