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2-4 10:34:16    点击:6168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办农[2007]64

 

 

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局,重点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规定,结合河南实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对《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5]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培训补助资金系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本实施细则中培训补助资金系指按照我省农民工培训规划下达的培训任务内中央财政、省财政、省辖市(重点扩权县重点步 部、农业局,)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培训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根据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的各省辖市示范性培训任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配套落实。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培训时间和工种不同,确定不同补助标准,原则上在补助经费限额内按以下标准:培训时间20天补助150元;30天补助200元; 60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400元;120天补助500元;150天补助600元;180天补助700元。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

第七条  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既不能高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也不高于当地同类培训机构的平均收费标准。

第八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20-18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应满足如下条件: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不在本细则之内。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确定下达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性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省辖市对县、县对培训机构不再下达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即培训机构招生一批,申报一批,市、县阳光办审核后确认一批。市阳光办依据县阳光办核定的招生数量和补助金额核定培训券数量。各省辖市财政局依据培训券的发放数量将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要保证完成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培训券的发放由基层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同志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和就业台帐、培训券、收费凭证、监管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财政局,再由省辖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发放的培训券数量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补贴给受训农民,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培训和就业台帐、培训券、收费凭证、监管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展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七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基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帐。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农民公布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受训人员、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就业去向等内容。省级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和就业台帐,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机构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9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的同志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机构凭培训和就业台帐、培训券、收费凭证、监管登记表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帐。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根据培训和就业台帐认真组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辖市财政局应于次年315日前将本市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举报电话为:0371-65918652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5]89号)同时废止。各地另行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濮阳市财政局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
地址:濮阳市古城路西段260号
邮箱:czjxxzx606126.com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407938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