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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2-4 10:32:58    点击:4746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创新机制,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之第(六)款所设定的考核指标。

(三)各省辖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省辖市(含扩权县,下同)财政局、扶贫办要会同(或商)发改委、民(宗)委(局)等相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日期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财政监察、财政监督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有:

(一)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二)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三)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财政国库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

(四)省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五)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整村推进的比例;

(六)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被查违规违纪情况;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对省辖市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辖市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县级特别是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省辖市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下同)绩效考评的方式及考评内容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扶贫办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对上年度本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材料连同本市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各市要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情况进行单独说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至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于4月15前完成对各省辖市的考评。同时,视具体情况,适时对个别市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各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第十三条  对各省辖市的考评完成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考评结果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2。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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