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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2-4 10:22:43    点击:7957

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扶贫办、计委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并对报账凭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条  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    报帐原则

 

第八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坚持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原则。县、乡、村三级要坚持分级负责制,分级统一组织报账,避免多头报账。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重点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原则。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四) 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 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总额以批复下达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帐。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报账人申请,县级扶贫办、计委审核提出预付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

     第十四条  报帐支付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以乡镇财政部门为汇审报账单位。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扶贫资金支出应先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由县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其请拨资金的有关凭据报县扶贫办(计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扶贫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按报账程序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扶贫项目工程质量,对扶贫项目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凡属财政扶贫项目,项目管理单位与实施单位(或供货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所有的报账业务都要提交一式四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工程预付资金审批表(附件2)、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3),并附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实行承包的工程需提供:经县级财政、扶贫办或计委批复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承包合同协议书副本,工程预决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竣工工程移交表。

2、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在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经县级财政、扶贫办或计委批复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阶段性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增加: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工程验收总结及竣工工程移交表。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已核印鉴后,退回报账单位(县直项目)、乡镇财政所,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公历年为一个会计年度,从当年11日起至1231止。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计帐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  报帐制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二十四条  报帐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按资金类别设置二级科目,按支出类别设置三级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核算采用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款、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科目:结余、固定基金

    (四)收入类科目:拨入财政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科目:拨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出、在建工程支出、竣工工程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全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见附表8)、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9)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见附表10)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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